1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体育局 |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利用公共体育设施主场地连续举办非体育性活动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天,一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65天”的原则,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以上时限内,10天以内临时占有行为,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10天以上(含10天的)临时占用行为,由北京市体育局审批。 |
9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2 |
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体育局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项目中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批工作,自2011年起下放到区县一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事指南中涉及的相关办理流程等将与近期进行调整。 |
20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3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体育局 |
《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 |
20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4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 |
行政许可 |
区体育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1号令)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政部2000年第5号令) 3、《关于贯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体办字[2002]167号) |
9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5 |
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审批 |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
区体育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2000年3月16日发布) 3、《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2006年6月15日发布) |
10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6 |
二、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 |
便民服务事项 |
区体育局 |
1、《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体竞字〔2009〕63号) 2、《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
60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7 |
二、三级裁判员等级称号申请 |
便民服务事项 |
区体育局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1999年11月发布) |
9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8 |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申请 |
便民服务事项 |
区体育局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原国家体委1993年第19号令) |
9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